四川广安:七名吸毒人员被注销驾驶证!
本网讯(通讯员:周 航)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对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现公告其驾驶证作废。

对于想要申领驾驶证的吸毒人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有驾驶证的吸毒人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毒驾”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1)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三年内不得驾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吸毒者驾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存在放任或过失的意志因素,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